評級質量保障措施(内控制度)--信用評級複評制度
信用評級複評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複評的準确性和(hé)公正性,規範複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複評由信用評審委員會負責,信用評級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評審程序和(hé)工作紀律由《信用評審委員會制度》進行規範。
第二章 評級結果反饋
第三條 在信用評審委員會确認信用等級後,評級項目組将經信評委确認的信用評級報告、信用評級意見反饋表送交評級委托方或受評主體征求意見,并告知信用等級。評級委托方或受評主體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個(gè)工作日内反饋意見。
第四條 若評級委托方或受評主體對信用評級報告和(hé)評級結果無異議,則評級結果為最終信用級别。
第五條 若評級委托方或受評主體認為評級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可(kě)在三個(gè)工作日内提交書面複評申請,闡明複評理由和(hé)依據,并補充相關(guān)資(zī)料。
第三章 複評程序
第六條 對于在規定時間内收到的複評申請,評級項目組應就複評申請中(zhōng)所提異議進行資(zī)料收集與分析,由信用評審委員會受理複評申請;對于規定時間之外收到的複評申請,由信用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公司指定副主任委員)決定是否受理複評。
第七條 受評對象或評級委托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補充資(zī)料,則不受理複評請求。
第八條 複評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信用評級委員會應在一個(gè)工作日内給予正式的回複,說明不予複評的理由。
第九條 對于受理的複評申請,評級項目組應根據評級委托方或受評主體所提供的補充材料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分析,經三級審核後提交至信用評審委員會,信用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公司指定副主任委員)應在受理複評申請日起五個(gè)工作日内召開信用評級委員會評審會議重新評定,确定最終信用等級。
第十條 複評評審程序同初次評審,按照公司《評級程序細則》、《信用評審委員會制度》相關(guān)規定執行,并形成複評記錄。
第十一條 複評僅限一次,複評結果為最終評級結果。第十二條 複評項目經公司信用評審委員會确定等級後,後續工作流程與一般評級項目相同。
第四章 複評的報備
第十二條 信用評級委員會受理公開委托評級項目複評的,負責向主管部門報備的專人應在每月(yuè)報表中(zhōng)報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評級技術(shù)委員會審定、解釋和(hé)修訂。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修訂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信用評級意見反饋表》
四川省大證信用評估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
修訂日期:2019年12年20日
附件
信用評級意見反饋表
尊敬的 客戶:
您委托我司開展的信用評級報告現已完成,請您予以确認反饋。
為了不影響貴公司信用評級報告和(hé)證書的使用,請在收到此反饋表後 天之内将有效的意見反饋我們,以便信用評級後續程序的順利進行。我司會在收到您的反饋表之後盡快開展後續工作。
非常感謝您在信用評級過程中(zhōng)提供的支持與配合。
祝商(shāng)祺!
注:信用評級結果是經評級小組實地調查、結合貴司内外部信用信息,根據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信用評級方法體系和(hé)分析方法,由我司獨立對影響公司的諸多信用風險因素進行的分析研究,就償債能力及償債意願經評級小組撰寫初稿、三級審核和(hé)評審委員會确定的評級結果。每個(gè)公司隻有一次複評機會,請在規定的時間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和(hé)反饋意見。請慎重對待此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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